宏观
交通部修订三个公路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
见道网 2021-08-20 15:10
  •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新修订的公路工程规范性文件将为未来公路建设领域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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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公路工程领域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近日,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建设市场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转载请注明见道网www.seetao.com)见道网战略栏目编辑/许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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